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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五部门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2 10:33:00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教育、妇联、团委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聚焦综合保障、突出保护重点、注重机制创新,努力构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统筹与社会责任落实有机衔接,以检察履职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引入更多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共同为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省检察院与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发布5件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典型案例,凝聚多方力量,共同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网”。此次发布的案例展现了各部门协同发力、精准施策确保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向阳而生的实践成果。下一步五部门将持续深化协作配合,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司法兜底”向“社会同治拓展”,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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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小欧盗窃案

——社会支持体系多维救助 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走出歧途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小欧(案发时16周岁)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西宁市湟中区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7000余元,因小欧涉案金额较小、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4年5月,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湟中区检察院)依法对小欧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4年11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司法+社工”,多管齐下深挖犯罪背后诱因。湟中区检察院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中的“荷华”家庭教育指导站,主动链接湟中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资源,引入专业社工组织,围绕小欧生活环境、亲子关系、朋辈群体、成长经历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小欧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无力管教,在校期间结识校外不良少年,存在多次夜不归宿、逃课等不良行为,缺乏正确教育引导,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督促监护+多元指导”,多措并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家庭监护缺位问题,湟中区检察院向小欧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链接区公安局、区妇联、团区委、村委会等部门组织以训诫警示、亲职教育、心理疏导、团辅活动等方式,帮助小欧树立正确价值观,纠正不当行为,远离不良社交圈,指导监护人改变教育方式,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改善亲子关系。

(三)“帮教+培养”,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成功就业。湟中区检察院协同社工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的帮教工作,为小欧及监护人从情绪管理、教育方式、就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定制化”帮教建议。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内,通过社工+检察官帮教,小欧慢慢敞开心扉,直面过错,走出迷茫,重新规划未来发展。在确定其就业方向后,湟中区检察院又联合团区委、区人力资源局、社工组织、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就业岗位,目前,小欧已习得一技之长,在某美发机构就业,走上正途。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着力构筑涉罪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网”。在办理好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由检察机关主导推动转变为多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制定“定制化”个性帮教建议,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就业培训等方式,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正道。

典型案例二

小拉等人寻衅滋事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某某、小东(案发时17周岁)、小拉(案发时17周岁)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李某某与小东准备作案工具后纠集小拉、小何(案发时17周岁)、小王(案发时17周岁)共同前往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2023年8月,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互助县检察院)对小拉、小何、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4年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引入专业力量开展全面社会调查。互助县检察院在检察履职中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构建“检察院+社工”的协作模式,与西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签订社会工作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邀请专业社工参与。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成长环境、家庭成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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