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下班后,这8种场所去不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1 17:20:00
下班后邀约不断,作为公职人员,哪些场所去不得?
一、
不得去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和娱乐
提示:党员干部不得去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和娱乐,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定点饭店。
二、
不得去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场所
提示:党员干部应带头移风易俗、抵制不良风气,不得以遵守风俗、顺应人情等借口,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
不得去私人会所
提示: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
不准去高消费娱乐场所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及娱乐活动
提示:党员干部严禁违规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反规定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五、
不得去搞迷信活动的场所
不准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
提示:党员干部不得去搞迷信活动的场所,不准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要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思想的侵蚀,违反规定参与迷信活动,可能面临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等处分。
六、
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等场所
提示:党员干部应自觉回避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
不得去赌博场所
提示:党员干部要杜绝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维护好公职人员形象。赌博违法,达到一定金额,就会触犯刑法。
八、
不得去其他违法活动的场所
提示:党员干部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抵制诱惑,严守党纪国法。
来源 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