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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11条措施助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1 21:45:00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7月1日讯(记者 黄星榕)近日,厦门市发布《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包括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等5部分内容,共11条措施,推动厦门建设电影之城、影视之都。

在培育壮大影视产业经营主体方面,《措施》提出,对影视企业年度综合效益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对入驻影视企业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服务平台),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在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方面,《措施》提出,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奖励。

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网络影视剧,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实际收益超过300万元的,按照收益的8%给予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如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奖提名、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

来源: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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