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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汉中公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7 01:12:00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5起典型案件。

案例1:陕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与内容物不符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12日,勉县市场监管局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关于陕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汉中米皮(花色米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478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转办单。经查,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与内容物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80.8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汉台区老君镇某豆制品加工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豆腐)案

2024年7月9日,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超市销售的汉台区老君镇某豆制品加工店生产的豆腐监督抽检中发现,该批豆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8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汉台区武乡镇某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1日,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汉台区武乡镇某生活超市进行检查,该店的货架上发现5袋“碗稻乡 天赐五谷一碗米香”大米,规格:10kg/袋,生产厂商:颍上县王凤家庭农场(颍上县郑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8月20日,保质期:6个月,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碗稻乡 天赐五谷一碗米香”大米5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城固县某酿酒坊生产加工白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1月3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柳林镇某酿酒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酒坊生产车间发现有调酸剂、除苦香精、增甜增绵调味剂等5种国家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随即对该酿酒坊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白酒时超范围添加调酸剂、调味剂、香精证据确凿。该酿酒坊生产加工白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镇巴县吴某武非法销售生鲜猪肉案

2024年5月17日,镇巴县巴庙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一流动商贩在巴庙集镇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肉。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当场查证,当事人吴某武车内摆放有生鲜猪肉、猪头、猪腿、猪大肠和猪板油等,生鲜猪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事生鲜猪肉68.65公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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