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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老乡虚假入职,骗取工资21万!诈骗还是职务侵占?法院一审判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0 09:14:00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1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高锦娜)部门经理暗箱操作,招聘“透明人”,虚假入职骗工资。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担任公司后勤部经理的聂某因自身高消费导致经济拮据,此时碰巧老乡赵某让其帮忙找工作。于是,聂某就利用赵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入职自己所在公司,后利用其管理考勤和操作量核对的职务便利,帮助赵某隔空考勤、伪造绩效,后冒领赵某每月5000—7000元的工资。

赵某在第一笔工资到账时,得知其名下收入的钱款系聂某虚构其入职事实骗来的,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以接收,后二人分赃。

2023年7月初,聂某因工作出现调动,害怕事情败露,便给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23年9月,公司发现异常后报警,二人发现事情败露后均投案自首,退赔了公司的损失。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聂某、赵某二人共同从公司虚假骗取工资款约21万元。

聂某和赵某虚假入职骗取公司工资款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呢?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此,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聂某系公司后勤部经理,主要负责制作、审核、报送员工考勤、工资表,向公司申领发放工资,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骗取的工资款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虚构赵某的考勤和操作量的事实,骗取公司向根本未上班的赵某发工资。而赵某在得知其名下收入工资的真实来源后仍与聂某合作、分赃。综上,聂某与赵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由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提醒

企业应完善入职审查机制

检察官提醒,一方面,企业应不断完善入职审查机制,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仔细核实,让不法分子无漏洞可钻,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在职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唯有脚踏实地、凭借真实能力与努力,才能行稳致远,实现自身职业理想,创造人生财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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